不要在废气治理中犯以下8个错误
1.对于通过燃烧方法(包括直接燃烧,催化燃烧和再生燃烧等)处理的VOC废气,每套燃烧设施均允许使用一条VOC排气管。必须在新项目的EIA文件中讨论排气漏斗高度设置的合理性。禁止设置其他排出口和空气出口。
排气漏斗应配备符合固定源监控(HJ / t397),固定电源和固定安全人员通道技术规范要求的采样口和采样平台。
2.经过水幕法预处理的废气在进入吸附设备之前必须进行除湿。如果采用无解吸功能的吸附法处理废气,则每10000 m3 / h设计风量的吸附剂负载量不得小于1 m3。吸附装置的气体通过速度:颗粒碳不得大于0.5m / s,其他吸附剂不得大于0.8m / s。吸附剂和干燥剂的填充量,更换期限,购买发票和转移处置必须如实记录,保留期不得少于三年。
3,采用活性炭吸附法的企业应定期更换活性炭,必须按照危险废物的规范管理对废弃的活性炭进行管理,并记录其使用,更换周期,购买发票,转移和处置等如实。
企业应当在现场,作业现场发布污染控制设施的工艺流程,运行程序和维护制度,如实记录控制设施的能耗,燃烧温度等关键技术指标,建立立项并予以保存。不少于三年。
4.所有可能产生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的生产场所和区域均应配备废气收集系统,以将废气收集到位,并将其引入废气处理设施。集气管道应标明废气的方向。废气收集系统,处理设施和生产设备的开闭时间必须如实记录,记录保存期不得少于三年。设施和设备的开放和关闭时间必须写在操作程序中并明确发布。
5.如果在气密性设施以外的任何地方,非甲烷总烃,苯,甲苯,二甲苯,乙酸,乙酸甲酯,乙酸乙酯,丙酮和环己酮中任何污染物的瞬时排放浓度大于无组织排放量的2倍标准值,则认为不满足气密性要求。
加强废气收集处理系统的日常维护,防止泄漏。
6.含有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的原料和辅助材料必须在使用,存储,转移,回收,废物和处置过程中密封,并根据需要采取以减少材料的挥发性损失。
7.必须关闭生产VOC的生产车间(或生产设施),并禁止开放式涂漆,整平和干燥操作。在不能密封的部位,应设置气帘,软帘或双门等阻隔设施,以减少废气的排放。在正常生产条件下,封闭场所的门窗会打开或损坏,这被认为不符合密封要求。如果需要打开,必须设置双扇门。
8.生成的漆渣,替代的VOC吸附剂,包含墨水,有机溶剂,清洁剂的包装和废物以及其他包含危险废物的VOC,应在产生后立即密封,或存储在密封的容器和袋中,并且不得在存储和传输期间打开。